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了防止保险合同的主体不能履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保证义务主体可以依法承担保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也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违约情况的,既然一方违约了,理所当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到底保险合同违约的后果有哪些?
网友咨询: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解答: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2、违约方通过采取补救等降低对方损失的,例如更换商品、退回重作、退换货、减少商品价格或者降低劳动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等。
3、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的一定的经济赔偿。
4、在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合同的另一方,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可应要求无条件的向另一方退回缴纳的定金。
律师补充: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
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则是五年的索赔时效。
但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人寿保险所包含的险种,以避免误以为所投险种是人寿保险而错过索赔时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