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和女子岳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两人分手,一天,岳某偷偷使用王某的卡刷32.88万元,买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但买受人仅为岳某一人。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岳某表示愿意返还,于是王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岳某陆续向王某退还了11.8万元后续并未还款,于是王某将岳某诉至法院。
分手后花前男友的钱,应当返还吗?
答案是应当返还。
本案中,岳某私自盗刷王某的银行卡买房,且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双方的共同合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庭审中,岳某辩称,两人直到王某在公安报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曾多次合意买房,案涉购房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而且双方同居期间,自己的实际付出远远超过王某,所以不应当再向对方退还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岳某刷取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王某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岳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王某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故双方虽原系恋爱关系,岳某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有权请求返还所刷取的款项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分手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要返还吗?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