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惩罚性赔偿不可以同时主张的,两者适用的法律情况是不一样的,因此只能选其一进行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存在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
违约金和惩罚性赔偿不可以同时主张。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当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此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是有向相应的侵害人提出给予赔偿的权利的。瑞律提醒您,惩罚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赔偿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两者的法律适用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属于违约的赔偿,而对于惩罚性赔偿金一般是具有执法行为的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