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免责事由包括有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等情形。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是: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