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特征包括具有惩罚性,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有最高限额,有双向担保功能,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包括定金合同合法成立,存在违约行为,有目的落空的事实等。
定金特征包括: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
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瑞律提醒您,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得以实施。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
3.存在违约行为
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出现。这里指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如果想要获得双倍的定金赔偿,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