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定有关业主利益重大事项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
业主大会决定有关业主利益重大事项有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成立的流程如下:
1.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居委会递交筹备组;
2.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3.召开大会,记录选票;
4.审议表决章程与管理规约,点票宣布结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群众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瑞律提醒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广大业主的利益来管理整个物业建筑物。负责自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合同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要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工作。因此,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自主的选聘权和解聘权是业主自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