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瑞律提醒您,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