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瑞律提醒您,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如下: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仲裁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仲裁申请书,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3.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6.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