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1、规范专业术语,明确权利归属
相较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电影中署名的人员特别多,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其中署名的人都享有著作权。而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中的行业术语还不够规范,出品人、制片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监制、导演等名称的含义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混用。因此,要明确电影的著作权归属必须先明确制片者的身份和职责,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
2、著作权人在片头片尾进行署名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一部电影的版权是谁的”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影视作品版权的权属问题。除此以外,还介绍了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方法以及保护电影著作权的建议。除此以外,对于影视作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