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说原著的版权
小说原著的版权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影视公司组织内部员工原创。
二是可以通过向小说原著作者购买著作权的方式取得。
2、影视剧本的完全版权
一是影视公司员工直接创作影视剧本。
二是在公司小说原著基础上改编创作而来。
3、影视剧本的所有财产性版权
影视剧本的所有财产性版权指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财产性的版权。
影视公司委托编剧创作的剧本,编剧一般保留署名权,影视公司取得剧本的所有财产权。
可以通过向剧本作者购买著作权的方式取得;
4、影视剧本的改编权、拍摄权
一般通过向小说原著作者签订改编协议,支付改编费用的方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剧本的改编权、拍摄权都是有期限的,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剧本的改编和拍摄,否则该不完整版权就会失效,小说作者可能会将剧本的改编权、拍摄权另行授权第三方,容易发生纠纷。
5、动漫游戏的改编权
动漫游戏的改编权属于改编权的一种,需要经过原著作者的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要取得动漫游戏的改编权,不仅是要经过影视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还要经过小说原著作者的授权。
类似的还有在已经拍摄的电影的改拍电视剧的、在已经拍摄的电视剧基础上改拍电影的。
6、影视剧的完全版权
影视剧的完全版权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影视公司在自有剧本版权的基础上自行开发拍摄而来,
二是根据影视剧联合投资拍摄合作协议的约定,一方拥有影视剧的所有的财产性版权。
7、影视剧的部分版权
如果参与投资项目主控方的影视项目,投资方一般可以取得影视剧的署名权和收益权,至于能否取得影视剧的部分版权的财产权要看合同约定。
8、影视剧的署名权
如果参与了影视剧的投资拍摄的,会有影视剧的署名权,如第*出品人、联合出品人等。
另外的情况是仅为影视剧拍摄制作提供帮助,仅为挂名的署名权,没有太大的财产性价值。
9、影视剧续集作品的版权开发权
张春杰律师提示:开发影视剧的续集、前传、第*部等作品的需要经过原始的小说原著所有人和初始影视剧版权方的授权许可。
10、影视剧衍生品开发权
广义的电影衍生品是除票房以外一切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产品,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图书、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服饰、海报,甚至主题公园等。
11、影视剧相关的版权
除了影片本身作为一个作品被整体受到保护之外,和电影相关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都受到版权保护。游戏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照(摄影作品)、海报(美术作品)、台词(文字作品)等版权作品。
12、影视剧的网络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很多第三方储备ip版权的公司可能会从制片方手中一次性买断影视剧在互联网平台的所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站也可以从制片方或第三方网络播映权所有人处取得。
13、影视剧的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比较常见的将影视剧在电视台的播放的权利,由影视剧的版权人对电视台进行授权许可。
14、电影的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电影的版权方可以通过保底发行、分账发行、买断发行的方式与影院院线方签订合同对电影的放映权进行处分。
15、电影的票房收益权
票房收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流转,但未必与电影的版权有关。
16、质押的剧本或影视剧版权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剧本或影视剧版权都可以以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流转,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进行著作权质押登记。
17、版权代理权
很多第三方公司可能会取得剧本或影视剧的版权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版权代理人有权进行签约,在与版权代理人签约时需要核实其代理权的真实性。
18、电视节目模式
电视节目模式不是简单的作品,不是单纯的版权,要想获得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保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合同约定。
1、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一般电影拍完后得发行放映,中间有发行公司,一般全国出名的影院都知道,电影发行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上映,不过之前影院已有放映基础(设备、投资、规模)。
2、加盟国内某个院线。电影院加盟后直接获取新片片源,但放映有限制。而且加盟院线也需要资质,包括影院座位规模、设备、投资。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无论放映结果如何,多的电影院留,有分成,少了则电影院赔。
3、购买放映权。类似于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版权进行电视放映。
中国电影院一般都加盟某个院线进行电影放映,不过资金和规模非常重要。不能不经电影方允许私自放映,这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遭到电影公司起诉索赔,除非个人在非公共场合或地下录像厅欣赏。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影视版权开发方式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影视版权开发方式有很多种,如果电影版权遭受侵害,作为版权所有人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