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不是特定格式,是根据用户编写的计划和手册确定的。技术领域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级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特定技术领域通常涉及可以在国际专利分类中指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低位置。例如,通过将背景技术中的矩形悬臂部分改变为椭圆形部分来改进涉及挖掘机悬臂的发明。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特别是挖掘机悬臂”(具体技术领域),不应写作“本发明涉及建筑机械”(上部技术领域),它不应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臂的椭圆形截面”或“本发明涉及具有椭圆形截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并且是专利法中引入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而且是一个想象中的人。在专利法中,“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被用作“创造性”的判断主体。除此之外,这个概念还用于判断其他几个问题。例如,在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并判断专利等同侵权时,也使用它。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在1993年中国专利局修订的“评审指南”中,“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被定义为:“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同来自审查员。他是一个想象中的人。他了解本发明技术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和能力,并且他的知识随时间而变化。-所提及的条款,“本领域技术人员”被定义为“知道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所有现有技术的人”,并且在当时的审查员的话中说:“一个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适用于该应用。当前所有现有技术都是”全知且无所不知“。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有一个专利申请”气缸系列四冲程往复活塞式内燃机“,涉及一个新型内燃机-将传统的平行气缸改为串联气缸。技术方案的描述非常简单。它仅显示了使用串联气缸的内燃机和使用串联气缸的优点。内燃机的其余部分与传统的平行气缸内燃机之间的差异。没有给出任何指示。图纸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原理图。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审查期间,实审审查员以“公开披露不足”为由驳回了申请,认为气缸系列的新气缸布置必然会给内燃机的其他部分带来一些差异。
传统气缸并联内燃机的结构变化,例如发动机蒸汽分配的设计等,应由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描述。在收到拒绝决定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原判的拒绝决定。申请人拒绝接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审判期间,申请人提供了新检索的专利文件,证明技术人员可以使用现有技术解决发动机分配系统的设计问题,因此不存在规范未完全公开的问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的“公开披露”内容已在申请日之前记录在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该技术实施。本发明。没有“公开披露”问题。因此,人民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后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是在申请日之前公布的专利文件。文件中记录的内容是否属于现场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知道”的内容?或者,在申请日之前公布的专利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完全披露”的依据?判断规范是否被完全公开的主题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审查指南”中“技术人员”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在提交日之前“知道”所有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申请人没有清楚地解释说明书中的相关蒸汽分配问题,但由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解决蒸汽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内容。既然你知道,你不必透露它。因此,本发明不存在“开放不足”的问题。这可能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基本依据。
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后,备案信息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当事人可以查询公告。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后,备案信息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当事人可以查询公告。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不是特定格式,是根据用户编写的计划和手册确定的。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的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有哪些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