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以货币出资的形式以外,还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非货币财产的种类非常丰富,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辨别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关键评估指标有三点:第一,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以货币进行估价;第二,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依法转让;第三,法律、法规是否禁止以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如果一项非货币财产满足了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该非货币财产就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既可以进行评估作价,也能依法转让。同时,法律也并没有禁止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因此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主要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独占权。
独占权是专利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意思是该项专利只能由该专利权人来支配、使用、处置,独占该专利,其他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该项专利,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许可权。
许可权实际也是基于独占权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我们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一种租借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转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一般我们见到的专利转让,都可以理解为专利的“买卖”,当然转让并不仅是买卖这一种方式,它还可以是无偿的赠与,也可以是抵押等。另外,专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也是转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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