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并以民事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决结果。
(1)保障了海运业的发展。海运业不但需求巨额的投资,而且承担者独特而巨大的海上风险。一旦发生海损事故,倘若要求船舶责任方全额赔偿,势必导致船舶所有人因偶然一次海损而处于破产的边缘,不利于海运业的发展。出于保护航运经营者和发展国家航运业的需求,在海商法中保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体现公平原则。在过去,船东赋予船长很大的代理权,加之过去的通讯设备落后,船东无法控制船长在一定情况下的所作所为,由于船长船员的过失疏忽导致第三人的损害,要求船舶所有人负全部的责任,显然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在当今时代,虽然通讯技术发达,但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船舶所有人不在现场,仍然无法对船员实施有效的指挥控制,因而,赋予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权利仍然具有合理性。
(3)鼓励海难救助业的发展。海难救助时建立正常运输秩序的必要措施,他对于保护海上生命和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海难救助本身也面临危险,如果法律不赋予救助人责任限制的权利,一旦因救助人的过失导致失败,最终救助方不但不能获得报酬,反而要对被救助方承担无限制赔偿责任,就不会有人愿意从事这种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实施,也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对救助人的利益进行适度的保护。
(4)促进**保险的发展。**保险尤其是船舶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与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不可分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可将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人对海上财产和责任承保的信心,使受害人的索赔有了可靠的保障。
1、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2、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使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
上文就是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的相关解答。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我国关于海事赔偿的一些法律知识,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很好的运用起来。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