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股权对赌,一般是以目标公司上市为前提,如果达成上市则按照股票交易价格(一般是1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计算收益,如果没有完成上市则目标公司某位股东以个人资产担保对投资者手中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按照年化利率支付“利息”。
所以实践中常见的《股权投资合同》、《股权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等等对赌协议,一般都会约定一个具体的上市期限,比如3年、5年以后。但是,一般这些公司可能同时与很多人签订了对赌协议,等到上市期限未届满则公司要面临很多人的诉讼,此时是否还能有充足资金进行清偿就成了问题。本文要介绍的,就是在此种情形下,投资人怎样抢占先机。
在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了北京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0100号案例。本案中,2017年3月,A公司(甲方,出让方)、齐某(乙方、受让方)、B公司(丙方、目标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自己手中B公司的股票全部转让给齐某,转让价款为32万元。同日,B公司与齐某还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表示B公司决定增资扩股齐某认购128万股,价款为448万元;并且A公司与齐某签订了《增资扩股补充协议》,表示如果5年内(2022年)B公司上市成功,那么齐某按照认购的股份享有分红等权利,如果5年内B公司没有上市成功,A公司会按照年化利率6%的标准回购齐某手中的股票(一共480万元)。
由于B公司财务情况不佳,齐某认为B公司无法完后上市,提前在2020年起诉A公司、B公司,要求A公司回购自己手中B公司的股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回购条件提前触发,所以判决A公司支付齐某480万元以及对应补偿。
北京法院如此判决,理论依据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但根据B公司的财务报表其在2019年各个季度、年度的净利润都是负数,也就是说在2019年时B公司已经从逻辑上不可能完成在2022年上市,因为其最多是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净利润符合法律法规对公司上市的财务状况要求。
这其实就属于《民法典》中的“预期违约”,即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方一定会违约,那么就可以提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股权投资领域,如果当事人提前两三年就知晓目标公司不可能完成上市,那么就可以提前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回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