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 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材料既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那么当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提供双方约定的材料,不得自行更换等,同时所选取的材料应当经过定作人的检验。
(二)承揽人的保管、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笔者认为这里的材料不应该仅限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只要是完成本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材料,承揽人都应当具备一个妥善保管的义务。另外要注意,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主要是指承揽人未经过定作人允许,不能留存工作成果的复制品以及技术资料。笔者提醒,在此处义务项下,定作人最好和承揽人明确约定清楚保密义务的内容、范围、时间等。
(三)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这个是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相信这也不难理解。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规定的工期中交付工作成果。同时需要注意,必要的时候承揽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
当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需要对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形式包括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享受的权利
(一)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这个权利相信大家都能理解,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以自己的技术、劳动换取报酬,在工作成果完成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上有权要求定作人按期支付报酬。
(二)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的留置权
这个留置权是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则和材料费等等是,作为承揽人的一方有权对本次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将该工作成果留下,不向对方交付,一直到对方付清对应款项。
这个权利项下笔者要提醒定作人和承揽人,要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对该留置权做出一定的约定和限定,然后站在各自立场上,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