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陈某为原告张某的公司内部领导。张某入职时,陈某带领其办理了三张户名为张某的信用卡,信用卡办理完毕后陈某将上述三张户名为张红的未开卡激活的信用卡取走,同时偷拿张某手机,利用张某手机和张某入职时填写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7月将上述信用卡开卡激活并使用。
法院调解: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张某信用卡欠款共计34925·84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张某信用卡欠款15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剩余信用卡欠款33425·84元;
二、如被告陈某未能按时如数赔偿原告张某上述任一笔信用卡欠款,则原告张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陈某立即赔偿剩余全部信用卡欠款。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陈某未经张某许可,私自使用盗刷张某名下的三张信用卡,造成张某名下信用卡出现大量欠款,严重侵犯张某合法权益;被告陈某应向信用卡开卡行承担还款责任;信用卡开卡行应消除张某不良征信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