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卖家迟延申请还贷,买家能拒付首期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合同约定,还要看卖家迟延申请还贷的天数,是否影响交易进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仅迟延申请还贷8天,买家就拒付首期款,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构成违约,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陈卖家延迟申请提前还贷,能否构成李买家不支付首期款的合理理由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向陈卖家出具的《提前还款受理回执》载明,在陈卖家确认扣账成功后于2019年6月17日之后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文件及结清证明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李买家取得的贷款审批通知书载明,李买家要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90日内(即2019年6月25日前)办妥购房相关手续。上述时间对比,并未超过贷款审批通知书的有效期间,且两者之间差距为8天左右,上述时间只是造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贷款审批通知书》存在超过有效期的风险,而不能合理推断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贷款审批通知书》会必然失效的结果。虽然李买家不支付首期款的行为是处于对其自身风险的合理考量,但不符合《合同法》(已失效)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李买家应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李买家未依约向陈卖家支付首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后,结合陈卖家申请提前还贷的日期和应还贷的日期,陈卖家延迟的日期并未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非根本性违约。若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积极磋商并积极配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目的并非一定不能实现。因此,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解除的后果,买卖双方均有责任。综上,综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以及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双方违约责任相抵,买卖双方各自损失自行承担,即陈卖家将收取的50000元定金返还给李买家,至于陈卖家要求李买家支付违约金168000元、支付律师费25000元,以及李买家反诉要求陈卖家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25000元、按揭费26000元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