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时间如何认定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日期,则可以以其他条款认定支付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一方延迟履行义务超过10天的可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买家构成违约,判决卖家没收定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郭卖家诉讼主张没收定金和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法院对此分析如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作出过努力,直至2020年10月12日,郭卖家正式向赖买家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三方合约》,并主张没收定金20万元,法院对此审查赖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郭卖家称赖买家严重逾期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以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且未约定赖买家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期限,但从郭卖家提供卢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郭卖家一直在催赖买家支付购房款,亦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但赖买家一直未能支付,根据《房地产买卖三方合约》“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逾期迁出户口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若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则卖方没收定金)……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的约定,郭卖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郭卖家已在2020年上半年向赖买家敦促履行支付购房款,而赖买家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4日已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十天,构成违约,应向郭卖家承担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赖买家向郭卖家支付定金20万元归郭卖家所有,赖买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