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都有面临加班的情形,那么员工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如何去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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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争议:劳务合同、五险一金、无故辞退、工伤等
处理方式:协商、仲裁、劳动诉讼
王先生于2006年3月6日入职深圳某服装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从2016年开始,深圳某服装公司周末休息日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一直到2016年底,公司都不支付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王先生基本工资很低,都是靠加班工资。而公司拖欠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行为,让王先生忍无可忍。所以2016年底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愿给。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已经给了双方的协商确定时间,且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所以遇到不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联系笔者寻求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