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简介
徐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能源公司,双方并未任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徐某生育了一名小孩。在徐某哺乳期内,该能源公司在微信平台上告知徐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徐某认为该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构并未予以受理。因此,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经过查明案件实情,法院判决支持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锐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因女职工在哺乳期而违法使用解除权的案例。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甚至是辞退女职工,进行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
上述规定既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合同等权益的保障,也能用来制约公司采用非正当的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除了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赔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该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
那么在本案中,由于徐某正处于哺乳期,该能源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