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的条件有: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的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建设的资料;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的资料;
4、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供水、排水、煤气、环境等设施已完成配套建设的资料;
5、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化指标要求;
6、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资料;
7、消防验收证明;
8、电(扶)梯验收报告、准用证;
9、供电部门、通信运营商、广电网络传输中心提供的项目供电、通信、电话、有线电视设施已完成建设并可投入使用的证明资料;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缴交确认单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接受管理的合同;
11、房地产测绘成果;
12、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虽然这只是指导意见,但从房产建筑行业来讲,这就是方向标。所以,买房人在收房时可以参考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