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4.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是什么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1.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有:
1.立案。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须步骤。在立案后,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处罚,如何处罚。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案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