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要经常出现场,还要进行现场勘验,所以大家觉得警察办案要有强烈的现场意识,是天经地义的。而提到刑辩律师也要有现场意识,要养成看现场的习惯,很多律师会对这个说法感到茫然,也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属于凶杀、强奸、盗窃等有“作案现场”“犯罪现场”的案件,不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现场情况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没有必要去看现场。
受这些观念的影响,很多律师办案多年也从来没有去看过现场,有的甚至没有研究过现场问题。从我们的经验和观察来看,这些认识可能是糊涂的看法。
在很多案件中,现场问题确实不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这类必须进行现场勘验的案件那么突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案件就不存在看现场的问题,有可能正是因为没有去看现场,很多问题就没有被发现。
我认为,刑辩律师办案还是要有现场意识,如果案件涉及到现场的话,应当尽量去现场看看。
一、律师看现场对办案有哪些帮助?
第一,看现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案件,记忆案情
所有的案件都是在一定的场景和一定的环境下发生的,我们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都免不了要涉及到案件的现场和环境问题。
如果我们对案件发生的场景和环境有亲身感受,我们对这个案件的认识就会更加容易,对案件事实和案件蕴含的复杂关系,理解起来就更加深刻,对案件的记忆也会更加牢固。
这就如同我们学习历史课程,记忆那些发生在遥远年代的陌生事件,总是感觉很吃力,也很容易遗忘。如果我们到历史博物馆,看一看当年留下来的历史文物,看一看当年的现场图片,或者看一看有关历史事件的电影电视,那么我们对这些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记忆就会比较深刻。
到现场还能够加深对一些专业问题、陌生问题的理解,由于自身经历见识的局限,我们在阅卷时,对很多问题会感到困惑,感到难以理解,我们到现场走访,听现场有关人员讲解以后,就会感到豁然开朗。
律师办理案件,为当事人辩护,对案件情况必须有很深刻的理解,必须有很牢固的记忆,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分析案情,分析证据。
第二,看现场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
任何一个案件,都会描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场景。如果律师不到现场去,办案机关和起诉书对案件描述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你可能就发现不了。
特别是有些言词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你仅通过书面阅卷是很难发现的,如果你到过现场,你就会发现这种描述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案件的环境背景,甚至有可能就是虚假的。
比如某个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在证言中称,他在某天上班的时间到某校长的办公室给校长送了几十万元的巨款,校长也说他收了钱以后就直接放在了办公室的书柜里,而且在书柜里放了很长的时间,最后关于钱的去向,又说是借给了行贿人。行贿嫌疑人以及校长两人对送钱和收钱过程中场景的描述都很简单。
我们到现场去一看,就发现所谓在上班时间到校长办公室送几十万元巨款的说法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校长的办公室和外间的办公区域是连在一起的,校长的办公桌在里间,进入到校长的办公桌前,必须要经过外面其他几个人的办公区,送钱的人拎着这么一袋子巨款,在上班时间当着这么多人的面送过去,显然不合情理。再看校长办公室的几个书柜根本没有上锁,校长办公室的房门钥匙也在行政人员的手上,行政人员可以随时打开校长的办公室打扫卫生,清理资料。如果说校长把这几十万现金一直放在书柜里,大门的钥匙又由其他人保管,难道不担心被其他人发现吗,其他人难道也没有发现吗?很显然,所谓把钱长期放在办公室书柜的说法也很不合理。
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只要我们到现场多走走,多看看,对照笔录的内容多思考,就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现某些言词证据中的不合理性,发现控方证据中的矛盾,甚至还能发现控方指控观点中的关键性错误。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涉案人员和有关证人在谈论某些事件的过程中,由于口语表达的原因,很容易导致办案人员把两个地方混同为一个地方,控方在起诉书中也会把两个不同的地方描述成一个地方,这样,就把不同场所发生的事件混淆了。
这种错误,如果仅看起诉书或者仅看卷宗材料还是很难发现的,因为律师也会受到办案人员或者起诉书的误导。只有到了现场,经过仔细的走访,才能发现原来的描述、认定是错误的。还能找到办案人员和控方形成错误认识的根源。
第三,看现场能够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我们律师看到的卷宗材料都是办案人员根据有罪思维、指控思维而收集的,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被遗漏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律师到现场多走走,多看看,就会发现一些卷宗没有记载的情况,或许从中就能够找到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通过对这些线索进一步查实,就能够找到一些证据,印证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就能够推翻控方证人的一些说法,甚至就能够推翻控方的一些结论和判断。
比如起诉书指控当事人垄断了其所在村镇的红砖生产,我们到现场去一看,紧挨着当事人的企业周边,还有很多同类企业也在该地区生产同类产品。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对质疑控方指控的所谓垄断某区域红砖生产的说法,就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这样的现象非常多,如果律师能去现场多走走,多看看,多想想,总会有一些意外收获,甚至这些收获能够直接推翻控方的指控结论。
看现场,就是一种调查研究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看现场实际上也是为律师调取证打基础。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你并没有想好有什么样的证据需要调查取证,你到现场走访调查以后,你才会发现一些对辩方有利的事实或者线索,然后通过取证让它形成证据,把它作为辩方证据提交给法庭。
第四,看现场后可以使辩护观点更加直观清晰
很多案件涉及的现场因素较多,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反驳控方观点时,难免就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表述,要对行为或事件发生运行的轨迹进行分析,就会不停地提到某些区域方位及方向。对于没有到过这个地方的法官来说,听起来很费劲,容易听得云里雾里,有些事情听起来也会觉得太绕。对于办理异地管辖案件的法官来说,理解起来更是困难。
如果律师去过现场,对现场情况很清楚,能够画出现场示意图,结合示意图进行分析,要表达的内容就可以清晰地展现出来,这样的效果既直观又好理解,而且还特别容易让人接受。
实际上,用现场示意图来展示案件基本情况,说明律师观点,也是律师办案时可以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方法。我们在很多案件中都采用过这个办法,效果不错,可以让法官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及其内在关系。当然,怎样画好示意图,怎样用文字简单描述其中的道理,需要花费一定功夫,律师花费的功夫越多,法官理解起来就越简单、越直接、越快速。律师对案件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法官理解接受的容易度是正向相关的。
二、 看现场之前要做哪些工作?
第一,先了解案件情况
我认为律师去现场之前,还是要做一定的准备工作,对案情要有一定的了解,对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再去现场,不要盲目地就去看现场。
如果我们看过某个案件的材料,带着疑问去现场进行核实,就能够看出有关笔录中的说法与现场情况是否有出入,是否有遗漏,这样才有针对性。你只有对他们的说法非常熟悉,你才能够判断他们是不是说了不合理的话,你才能够判断是不是遗漏了对当事人有利的东西。
当然,如果你在没有看卷宗材料之前就去了现场,那么你看完卷宗以后还是应当再去看看现场,效果可能会更好。
第二,最好找人陪同
律师去现场,不是微服私访,律师的时间有限,需要尽快熟悉了解现场情况,所以找一些对现场情况比较了解的人陪同,不仅可以更快地带你找到具体的地点,还可以向你讲一讲现场的情况,特别是有些案件发生的场景和背景比较复杂,区域较广,如果没有熟悉地点的人当向导引路,律师的工作效率就会很低。
第三,去现场前最好和当事人沟通一下
因为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现场情况最清楚,问问他对你去现场有什么建议,会使你去看现场的效果更好。很多情况下要求律师去看现场,还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来的。这样我们律师去看现场,发现问题,找出有利证据的针对性就更强。
当然,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如果你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一些了解,也有足够的时间和方便的条件去看现场的话,可以先去现场看看,会见当事人以后,如有必要还可以再去现场看看。在很多案件中可能要多次去看现场,每次看现场的效果可能都会不一样。
三、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去看现场?
我个人认为,只要涉及到有现场的案件,如果律师的时间允许的话,都可以尽量去看一看,这里所说的现场,既包括侦查人员进行勘验的“作案现场”“犯罪现场”,也包括没有具体犯罪活动的但与案件有关联的场所,比如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室、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案件所涉及到的其他场所等。凡是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都是我们刑辩律师应当思考的现场对象。
当然,如果是会见过程中当事人建议你去看的场所,或者当事人家属建议你去看的场所,也就是他们对指控有异议,建议你去看的场所,对于这类案件,就一定要去看现场。
总之,律师查看走访现场,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解决一些专业、陌生的问题,深化我们对某些问题的理解,还有可能发现问题,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也能使我们更加清晰地抓住案件脉络,找到问题的症结,发现被隐藏的真相,发现办案人员和控方错误指控的根源。这就好比打仗要事先要勘察战场,要做侦察一样,看现场会使我们的判断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