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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文集 公司经营 987°c 2023-10-13
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是转变机制、规范运作、放开搞活、提高效益,使改制后的企业尽快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避免

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是转变机制、规范运作、放开搞活、提高效益,使改制后的企业尽快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避免企业改制不规范而留下后遗症,在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明确改制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改制进行政策性指导,对改制程序进行监督。因此改制申请和改制方案必须由企业职代会提出,而不是由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

(二)改制方式应因企而异,不搞一刀切。我区企业改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净价出售、零价转让、股份制改造等,总的原则是对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为正值的企业,实行净价出售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对净资产为零或为负值的企业,实行零价转让的方式。避免采用不触动产权的租赁、承包等改制形式。

(三)对于净价出售和零价转让的企业,尽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购买人时,应综合考虑其投标出价、经营管理才能,业务熟练程度和群众基础等,最终选择出价较高和综合素质较高者。

(四)在签订企业出售或转让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出售方”应为产权所有者,即由各级政府或各类经济联合组织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出售方应为各级政府或经济联合组织;,由政府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出售方应为出资份额最大的一方,出售企业所得也应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共同分得;由企业自筹资金兴办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归该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出售方应为该企业法人(并非法人代表),出售所得由政府经济指导部门负责保管,专项用于改制费用和解决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应将出售所得作为同级财政收入。

(五)出售合同文本中,“购买方”应为自然人或法人经济组织。购买方的责任中,应注明“购买方(或乙方)应承担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接受原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这里所说的“全部债务”,实际上包括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显示的债务和《报告》中未显示的隐形债务。应避免出现“购买方承担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字句。这是因为多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些债务未在财务帐簿中登记,资产评估时也无法发现。这就造成企业改制后,债权人来讨债,企业购买者有权拒绝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债务,经诉讼判决,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

(六)改制前欠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企业,改制时应首先从净资产中划出部分货币资金用于解决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最好由购买方在签订企业出售合同前,先出资缴纳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这样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对于挂靠型“集体企业”的改制,操作程序要相对简单一些,可省去“提出申请”、“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只需政府主管部门出据文件,明确“清理挂靠”和“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归×××所有(承担)”等字句即可。这里所说的“×××”,一般为挂靠型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

(八)企业改制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司法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另外还要督促新的企业经营者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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