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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 879°c 2023-09-28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不得扣留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在对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或是货物的所有人自行处置。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可以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导读: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不得扣留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在对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或是货物的所有人自行处置。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可以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一、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

因交通事故被扣车,放车的条件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快车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扣押车辆属于行政处罚吗

扣押车辆不属于行政处罚。扣留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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