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咨询,公司里规章制度中很多约定违约金、扣款项目,比如干不满几个月,要赔偿公司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反某某条款要支付违约金等等?这些是合法的吗
答案: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时承担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什么叫服务期?
是指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什么才叫专业性培训呢?
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则较为专业,一般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送劳动者到相关机构进修,以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从业资格等等。培训内容一般是劳动者事前并未具备的知识或技能,培训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
专业技术培训所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通常较高,且用人单位可能还需要为此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津贴等附加的费用,上述培训费和开支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首先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义务不等同于保密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保密条款,并不等于劳动者必然要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只有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才承担该项义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
如果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