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相关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2、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
要区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和挂靠,首先要明确挂靠的含义,在当前司法环境下,一般认为, 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述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平行承包模式是什么 平行承包模式是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并分别与各承包商签订合同。 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平行承包模式是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并分别与各承包商签订合同。
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由于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设计与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从而缩短整个项目的建设工期。
有利于业主择优选择承包商。由于合同内容比较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对不具备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中小承包商较为有利,使他们有可能参与竞争。业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承包商。
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整个工程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各承包商,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当主体工程不合格时,装修单位不会同意在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上进行装修,这相当于有了他人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约束力。
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由于合同数量多,使项目系统内结合部位数量增加,要求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相对于总承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商的综合优势。
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一是由于总合同价不易短期确定,从而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由于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
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的特点:
对联合体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增强了竞争能力,同时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对业主而言,与总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