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在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一定就是该人个人所有的房屋,但也不一定就是全家共有财产,具体还是要看案情。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多年来一直是该人单独使用,则属于该人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登记在大儿子一人名下,其他人多年未提异议,后大儿子闹离婚,其他家庭成员就赶紧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属家庭财产,法院就驳回了这些家庭成员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系因陈大儿与陈大儿媳离婚进行财产分割,陈父、郑母、陈二女因此而提起的确权诉讼,争议焦点在于海珠区某房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陈大儿单独所有。据1985年2月8日的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记载,某房的使用人为陈大儿,建筑面积564平方米,六层框架结构。后续上述宅基地使用证于2003年由陈大儿向房管部门申请换为房地产权证,继而于2020年换为不动产权证。虽然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之时,陈大儿为未成年人,但陈二女均为未成年人。涉案房屋登记至陈大儿名下,且经历过宅基地使用证更换为房地产权证等事宜,陈父、郑母、陈二女多年来未曾要求确权或变更房产登记情况,说明陈父、郑母、陈二女在申请宅基地至今均同意房屋归陈大儿一人所有。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屋由陈父及郑母出资自建,作为陈大儿的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至陈大儿名下,也应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陈父、郑母、陈二女也在本案中自认因陈大儿媳与陈大儿的离婚纠纷才导致提出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家庭财产。此前陈父、郑母、陈二女多年来未提出异议或要求析产,且陈大儿也自认房屋现由其掌控,租金由其收取。综上,陈父、郑母、陈二女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陈父、郑母、陈二女和陈大儿各占六分之一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现处理的系1985年自建的宅基地上房屋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至于陈大儿媳认为本案房屋的现状系陈大儿与陈大儿媳婚后推倒重建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中不作调处。判决驳回陈父、郑母、陈二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