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大部分都是因为经济纠纷流放出去的车辆。虽价格低廉,但风险大且抵押车交易平台无法保证抵押车的来源是否正规。若是抵押车的来源不正规或者是盗抢车辆,将影响所有权人的实际利益,不仅车辆会被没收,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河北青县的张某想买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后联系到史某并从史某处购买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购车款47500元。史某称车辆是合法取得的抵押车,保证具有车辆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后,张某于2019年11月向史某微信支付购车款47500元。史某收款后,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抵押协议书等手续交付张某。
2021年4月,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张某,称该车辆是涉案赃物,遂将车辆扣押。张某认为史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自己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青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作为购车款的收款方,同时也是车辆卖方,为车辆买卖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张某提交的案外人李某的《车辆转抵押协议书》及案外人胡某的《借据》《车辆质押协议》《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均属于单方协议,且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亦无法证明该车辆抵押事实的真实性。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被告史某系涉案车辆的无处分权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之间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因涉案车辆涉及诈骗罪被扣押,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史某返还购车款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史某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47500元。目前该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