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图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逃避责任。当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未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劳动关系的产生。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会给劳动者带来举证的麻烦,所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签订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哪些权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遵循行政途径解决,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监督用人单位马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