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开发商,如果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而定,一般按照已收取预付款的比例或者金额来确定。
2.对于购房者,如果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第三方机构,如果参与或者协助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将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行动建议:
1.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将承担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购房者在选择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核对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将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3.第三方机构在参与或者协助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当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和社会信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商品住宅销售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商品住宅销售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商品住宅销售的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等有关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 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商品住宅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的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质量标准、设备设施标准、交付时间、售价等内容的书面资料,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 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出卖人、买受人各执一份,第三份由出卖人报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