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陆某某涉嫌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陆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陆某某,并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持有异议,陆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就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及手段而言,其实涉及到诈骗和敲诈勒索两个罪名,但从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及所实施的犯罪手段来看,更符合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来说,陆某某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想通过抢劫获取钱财,而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碰瓷的方法来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这一点几个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证明。
2、从客观上来说,陆某某等人并没有持x或其他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其他对被害人人身进行强制的方法获取钱财,其中管某某陈述说其中一个被告人持x进行威胁只是其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因此,管某某的陈述不足以采信。
3、从陆某某等人使用的犯罪手段来看,他们获得钱财所使用的手段仅仅是语言吓唬,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就是使用语言进行威胁。当被害人不给钱时他们就装作很生气很凶的样子说大话吓唬受害人甚至骂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要报警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也就算了,他们不愿给钱就算了,他们并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强行向对方车主索要赔偿[中法网]。这一点四个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如出一辙,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并未使用威胁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产。其所使用的手段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中法网]。
而四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段正是使用语言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即赔偿被告人的所谓损失。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而四被告人所使用手段的仅仅是语言威胁,并没有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手段,更没有使用暴力及胁迫的方法。
从以上两个罪名的客观要件来看,陆某某等人既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手段,也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他们仅使用语言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交出钱财[中法网]。抢劫罪获得钱财的方法是“强行劫取”,是抢走,而敲诈勒索罪的获得钱财的方法是“强行索要”。陆某某等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上进行来认定,即认定四被告人使用语言威胁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从以上分析可见,四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至于被害人管某某陈述说有人拿x进行威胁并从他的包里拿走1万元钱及被害人朱某某说一个矮子从其车子里面拿走1万元以及屈某某、陈某某陈述被告人从其包里拿走3000元及700元只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二、陆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陆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本案的组织者、提议者是张某某并和吴某某商量碰瓷的事情;陆某某是受张某某的邀约出来玩的,上了高速之后才得知其他三被告人是来碰瓷搞钱的。
(2)作案工具及租车均是吴某某及张某某准备的。
(3)出资人是彭某某 ,是彭某某提供租车费19000元并交纳了租车押金20000元。
(4)陆某某没有实施主要犯罪行为[www.cnLaw.net]。从开车、选定目标、碰瓷、谈判、拿钱,陆某某几乎都没有参与。陆某某很少下车,吴某某供述“阿滑是跟出来玩的,他很少下车”,彭某某的供述:“陆某某下车次数最少,他是张某某叫来的。”张某某的供述:“有时陆某某也下车和我一起一起要钱。”
(5)陆某某没有分到赃物。其于2014年6月5日回老家收荔枝没有车费向张某某借了1000元,张某某说分给陆某某4000元赃款缺乏事实依据。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陆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www.cnLaw.net]。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法网]。”
2、陆某某自愿认罪,依法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
3、陆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为非交友不慎,加之法律意思淡薄,最终酿成大错。
4、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被追回。被害人管某某被敲诈的11000元、袁某某被敲诈的2500元、朱某某被敲诈的9500元、陈某某被敲诈的700元也已经通过公安机关发还给他们,没有给这些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基于这一点也请求法庭对陆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陆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陆某某系从犯又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陆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被追回,基于这些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执行缓刑。
辩护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