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王女士在网站留言,称自己与前夫在四年前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离婚时,孩子尚在读幼儿园,王女士没有意识到户口的重要性。2014年孩子要读小学了,经过与前夫协商,孩子户口最终迁至王女士名下。2015年王女士前夫一直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令王女士很生气。于是她想既然前夫不对孩子负责任,那孩子就不能随前夫姓。为此,王女士到派出所申请将孩子的姓改成她的姓,但是几次都没有办成。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给孩子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意见一致,经过公证后才能在户籍科给孩子改名。现在孩子马上面临上学报名,王女士决意要将孩子改姓,而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改。离婚后,父母单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本案分歧】
针对本案中王女士单方要求更改孩子姓氏行为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王女士在离婚后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女士在未事先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婚生子姓氏的行为无效。
【律师分析】
离婚后,父母单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针对本案的处理,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当夫妻离婚后在变更子女的姓名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子女未成年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2)在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年子女已经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因此,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不能因父母离异就随便更改,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所以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