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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什么钱能要回来?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125°c 2023-06-09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多少人好不容易渡过爱情的长河,却迈不进婚姻的大门。在恋爱期间,感情你侬我侬的时候有人买房、有人买包,有人给钱,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都要送给对方。然而如果分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多少人好不容易渡过爱情的长河,却迈不进婚姻的大门。在恋爱期间,感情你侬我侬的时候有人买房、有人买包,有人给钱,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都要送给对方。然而如果分手了,却是各种鸡毛蒜皮的经济往来都拿出来说。但是是不是所有的钱都能要回来,又或者恋爱期间花的钱都打水漂要不回来了?韦律师告诉你不能这么绝对。今天我们就说一下恋爱期间赠与的法律知识,教你如何把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定性,做好心中有数,如果分手也不至于人财两空。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常见案例,小李(男方)和小王(女方)准备结婚,按照惯例,结婚都要买房子,这时候女方提出来要求买婚房才能结婚。男方家也是传统家庭,结婚买房也认为是理所应当,把父母家人的积蓄都凑出来准备买房。但是因为男方是外地户口,无购房资格的原因,就同意买房但是只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而且想着都快结婚了,以后就是一家人,房子是谁的名字又什么关系呢。于是就毫无戒心地将房产证上写了女方一人名字。但是没想到感情的事情说变就变,前一秒还如胶似漆,后面就是仇人相向。双方关系出现裂痕,女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坚决提出分手,不同意再结婚了。男方想啊,这房子毕竟是为了结婚买的,而且是自己父母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继续凑成的,现在分手了婚也不结了,这房子总得还给我吧。谁知女方不同意,认为分手也不是她一个人的问题,双方都有问题,而且认为这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都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应当是男方赠与的给自己的,男方没有权利要回去,所以坚决不同意把房子还给男方,也不同意把购房款还给男方,

男方面临这么大的资产,看着女方坚决不肯返还,最终昔日的恋人只能对簿公堂,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归还自己为买婚房出的购房款。

女方到了法院,认为买房的钱是男方赠与给自己的,哪有分手后要回去的道理。

在这个案子中最终这个女方需不需要返还为结婚买房的购房款呢?在坐的你们,觉得法院会怎么判才公平呢?

这就提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婚前给钱买房买车等赠送给对方的大额物品,分手后还能要的回来吗?

面临这个的疑问或者问题的事情,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你在恋爱期间花的钱,赠送的礼物、买的房子都是为了结婚为目的吗?

在法律上,一般这种恋爱期间花的钱、为对方买的东西都属于赠与,但是在法律上赠与有多种情形,有附条件的赠与,也有无条件的赠与,有公证的赠与,有可撤销的赠与。如果情侣或者同居双方之间赠送大额物品,像珠宝、钻戒、房产、汽车等这类物品,是为了结婚创造条件,在法律上那就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附结婚的条件没有发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当附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此,赠送的财物也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像为结婚买的钻戒、房子、车子都应当返还。

所以,说到现在,大家也肯定知道结果是怎样了。最终法院认为男方出资给女方买房子的行为,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判决女方应当全额返还房屋购房款。

案例讲解结束了,大家对恋爱期间的赠与有一定的了解。这里给大家梳理一下体系的知识点了,因为不是所有的恋爱赠与都是附条件的。下面我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恋爱期间买的东西花的钱哪些可以要回来哪些要不回来。

第一种情况:要看金额,一般来说大金额的附条件,比如买房买车,小金额的是无条件。因为赠送的是贵重物品、大额的钱财,法官会慎重考虑,因为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赠送的大额的财物,按照当地的婚恋习俗,一般来说以结婚为目的比较常见。什么是结婚为目的,下面我们区分一下:

1、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仅是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那就属于恋爱期间自愿无条件赠与情形,尤其是转账金额是敏感数字比如520、1314、或者节日红包等等,这种一般会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分手了也无法要回。

2、如果是为结婚创造条件而买房、购车等大额资产赠与对方的行为,那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买车买房子金额比较大,甚至是拿出来父母一辈子的积蓄才可以实现,一般这种情况下都会认为是为了结婚而购置或者支付的,一旦分手,一方损失巨大,也有损公平,那么法院会认定这种大额性质的财物是附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由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实现,赠送的财物也应当返还。这种情形下,男同志要注意,以后买车买房赠送钻戒奢侈品等等,可以注意取证,甚至可以说“我买了就要嫁给我”这样的话,一来可以表达自己对对方的爱慕之情,增进感情。二来如果分手还可以作为证据要回这些钱款。

第二种情况:金额较小,双方在恋爱期间,送的小额礼物,比如买件衣服,送点化妆品,那很难说是以结婚为目的了,应当属于无条件赠与,双方如果最终没有走入婚姻,主张返还的话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种情况:借贷关系。除了我们上文说的赠与,男女朋友之间还有其他性质的金钱往来,比如借贷。我们手上也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实际确实为借贷情形,但是因为是男女朋友,也会羞于让对方写借条,苦于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说这个钱是恋爱期间的赠与,甚至说钱是一起用掉的,有很大可能会要不回来。那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一定要在出借的时候留下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甚至可以转账的时候备注为借款,这些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明你们双方是借贷关系的证据使用,要求对方返还。

第四种情形,保管关系。有很多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女方就想要掌控男方财产,美其名曰是双方为了结婚储蓄或者说怕对方乱花钱而帮忙管理,一则这样做可能确实能够帮对方存下来钱,二则也是体现了双方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男方就将工资交给对方。那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个钱不是给女方的,只是让女方来保管分手也是可以要回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钱的流水非常关键,主要是时间要和发放工资的时间基本够对应,同时周期比较较长,时间金额也比较固定,比如每个月的15日发工资,收到工资的当天就会将固定金额转给女方,这种情形就比较典型,也容易认定为保管关系。当然前期的聊天记录也很关键,如果你已经做好准备把工资交给对方保管了,可以保存当时的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也可以通过上文的方式备注为工资缴纳,这样如果分手,这个钱也能要回来。

所以通过上述的课程,大家知道了如果在恋爱期间小额的金钱往来没有特殊约定要不回来,但是涉及到大额的金钱往来一定要注意,首先最好不要有大额的金钱往来以免产生纠纷,买房子买车子最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那就要约定清楚,如果不结婚就得还回来。还有给钱要明确性质,借贷保管说清楚,如果以后遇到了纠纷,可以明确法律关系,有助于向对方主张索要。

虽说爱情是难得的,有个谈婚论嫁的对象更是应当珍惜,但是涉及大额钱财的往来,一定要谨慎,免得婚姻没成,伤心之余又伤财。当然,如果分手的男女能够和平解决恋爱期间的一些经济纠葛,双方可以签订分手协议,将双方的问题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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