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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认定问题

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 301°c 2023-06-05
司法实务版)作者:王宪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方裕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三级高级检察官摘 要: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

司法实务版)

作者:

王宪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

方裕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使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并列设置,并在罪状描述中首次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由于当前司法解释空白,理论观点纷呈,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面临诸多困惑。应从不同维度判断“现实危险”:在评价逻辑层次上,“现实危险”应具有现实性、具体性、紧迫性和严重性;在评价体系上,应对“现实危险”进行规范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评价;在评价模式上, 应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的判断模式。

关键词:危险作业 现实危险 紧迫性 专业评估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明确对故意掩盖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无证违规生产经营等三种危险作业行为以特定罪名进行追责,其罪状描述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等常规限定词,而是使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概念作为构罪核心要件。

如何准确理解“现实危险”,事关罪与非罪的界分,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集思广益共同研究解决。

一、“现实危险”认定的理论与实践观点与评析

(一)“现实危险”认定的理论观点与评析

1.适用“千钧一发”标准。“现实危险”是指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冒顶”“渗漏”等“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之所以没有发生,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的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对这种“千均一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2.结合行为实施当时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如环境、行为对象、行为所引起的外界变动等因素),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

具言之,在行为时的情境之下,从一般人的经验来看,若能得出“有前述危险行为,就会有后续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肯定结论的话,即可以说前述行为具有“现实危险”。

3.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危险状态向重大安全事故的转化己经具备了充分条件,若没有外界因素的介入则就会必然地发生重大事故的危害后果;二是已经出现了重大现实危险的初步迹象;三是出现了外部介入因素,切断了危险状态向实害结果的转化。

4.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客观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性非常高时,具有明显的紧迫性,事故隐患的危险无限接近事故的实害结果发生时,而行政法的处罚手段或行政措施不足以抑制时,才能动用刑法手段。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者和实务专家分别从判断标准、判断方法等不同角度对“现实危险”的认定提出见解,但观点之间并无针锋相对的本质冲突,且各种观点均各有不足,未能获得普遍认同。

第一,对“现实危险”紧迫程度的过度限缩不符合立法初衷,办案人员也往往无所适从。

一是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对“现实危险”紧迫程度限定过于严苛,将不当缩小危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无法达到“以极轻微具体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的预防重罪功能。

二是用“千钧一发”“无限接近”等抽象概念来界定“现实危险”的紧迫程度,存在以概念解释概念之嫌,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仍难以准确判断,且危化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了其“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千钧一发”的判断标准在该领域并不清晰。

三是危险作业罪入刑的目的在于切实防止出现诸如“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等“一发千钧”事故的发生,“将‘千钧一发’作为危险作业罪的司法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由于未被及时查处而产生实害,这不符合当前倡导的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

第二,一般人经验法则与安全生产犯罪的专业性有差距。危险作业罪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各个行业的专业性较强,一般人日常生活中基本不触及该领域,所认知的事实与专业领域行为人认知的事实范围也会有所偏差,以一般人经验来判断“现实危险”的紧迫程度往往会有所疏漏,其对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判断未必准确。

第三,以发生“小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作为判断依据,既难以普遍适用,又不利于有效打击危险作业行为。

一是故意掩盖事故隐患行为、拒不消除事故隐患行为往往不需要出现“小事故”或重大险情即可相对直观判断“现实危险”;

二是虽然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行业出现“小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情况相对较为普遍,但被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概率不大;

三是虽然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可能也会出现“泄漏”等重大险情,但处置险情并不需要很长时间,被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概率更低,且危化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了其一旦发生事故则往往后果十分严重,发生“小事故”的概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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