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受害人和游乐场一定是存在的。然后,还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比如你家孩子玩耍的时候被别人家的孩子撞倒了。锁定了人物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人了就很简单了。
担责原则如下:
1、如果是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由游乐园承担责任;
2、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是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以上三者都有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除非游乐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外(证明难度相当大,几乎可以忽略,严谨表述),否则哪怕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也要拉着游乐场,毕竟事后你找游乐场比在人海茫茫中找「第三人」简单的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就是民法典的「安全保障义务」。
适用场所不仅仅是游乐场,还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还有群众性活动。
另外,不限于收费的经营场所,免费的公众场所也包括在内。
所以,即使在免费的游乐场玩耍,游乐场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啦,如果监护人在照看小孩玩耍的过程中,没有认真看管好,由此导致受伤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