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店门口溜车致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凯 魏志宏
溜车轧人起纠纷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汽修店维修员杨某维修完付某的轻型货车后,付某先启动汽车后,下车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此时车辆溜车轧到杨某双脚。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付某的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将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
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首先,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使用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本案是在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另外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案涉车辆虽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本次事故不属于上述两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照适用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关于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其明知杨某还在车底未出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并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其对溜车致使杨某双脚受伤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案发现场的实际,本次事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次事故发生在汽修店门口,付某将车辆启动,随后踢掉三角木,导致车辆向后溜滑,造成杨某受伤。当时的车辆状态,明显属于“通行状态”,故本次事故虽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但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另判断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车辆是否在维修场所处于维修期间。本事故是由付某启动车辆、踢掉三角木等一系列举动造成的,表明付某已经对车辆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意味着杨某对车辆的维修已经结束,且此时案涉车辆停放在汽修店外的道路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综合各方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各项损失17.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