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租房合同交了租金
但因情势变化
需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天都没住的房子
房东应退还全部租金吗?
一起来看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期审结的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苗某某与出租人项某就租房事宜商讨一个月后,最终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1366元,苗某某当场支付了1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另支付了3个月租金。租房合同签订当晚,苗某某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要求其到外地出差。因出差归期不定,苗某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项某,告知其不再承租房屋。项某同意,但表示需要扣除违约金。苗某某认为自己实际租房不足一天且没有入住,同意项某扣除100元违约金;项某则认为自己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且双方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故其扣除817元违约金后,将剩余房租退还给了苗某某。苗某某认为项某扣除违约金过高,遂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要求项某退还房屋租金817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合同的解除系因苗某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项某的房屋所导致,苗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租赁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苗某某在情势发生变更后及时向项某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且苗某某并未入住该房屋,项某扣除苗某某817元租金作为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以417元为宜,故判令项某向苗某某退还租金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