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可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公司对于经营者最大的意义,就是一旦发生债务经营中只需要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欠债1000万元但是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那么公司股东最多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还款责任,而不是1000万元。除非债权人证明公司的财务情况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或者董监高等人员在实际经营中有过错,那么需要承担超出100万元的还款责任。
可以看出,公司的上述性质导致部分人员会利用公司这样一个空壳进行逃债,一般投资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想要不被骗,可以找专业律师对合作公司、个体进行竞调,衡量交易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形。设立公司的经营者要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唯一股东,这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处理公司的事务,可以认为是公司的“管家”,公司的唯一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只是实践中可能某一人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股东。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优势是管理方便,缺点是股东可能要超出公司注册成本承担债务。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下只需要个人全权签署文件,不需要他人配合,但是同时,这时关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需要股东个人来证明,而不是债权人证明,如果股东证明不了,就需要无限承担公司的债务,不再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所以实践中,如果设立的公司经营项目可控,经营者可以选择自己控股91-99%左右,另一股东控股1-9%。
如果公司设立涉及多人,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首先,是各方的出资比例,这里的出资可能包括金钱出资——可以直接评估数额,但是也包括技术、人力出资——不好评估价格。同时可能部分人员掌握销售资源、人脉、商誉等等,这些都应该考虑进出资比例之中。
具体股权设计角度,只能先提出几点需要注意的比例,结合合作者之间的关系等复杂因素具体设计。首先,持股公司10%及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其次,持股三分之一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一)但在50%以下的股东,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事项这类重⼤事项时有⼀票否决的权利。持股50%以上的股东,则对公司大部分事务有了决定权,只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方面需要联合其他股东。一旦某一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那么这位股东就实际控制了该公司,相关公司会议他一人出席、一人签字也可以完全形成有效力的决议。
综合上文,股权设计要考虑诉讼风险、经营风险,其中涉及出资比例更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终究是为了长久盈利而设,所以在成立之初就应该处理好股权、章程等多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