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餐饮管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劳动者报酬,最终劳动者拿出法院胜诉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公司已没有任何资产。公司因不想承担责任,想“换壳”继续营业,但又想摆脱之前的债务,于是灵机一动就把原公司向工商局偷偷申请了注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劳动者疑惑的问到律师,公司注销了怎么办?是不是以后就拿不到钱了,这起诉还有什么用?
律师解答:注销并不能规避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那只是公司的单纯的想法,认为公司注销了,还找谁还钱?只能说不懂法,公司的想法过于天真。我国的《公司法》早就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出台了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予以约束,公司难道是你想脱身就脱身的吗?肯定不是。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然而实践中,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进行清算或未依法进行合格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债权人因债务公司被注销而束手无策,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
对于此类情况,《公司法》也对此有明确解决的办法:债权人可以追究到股东个人责任或者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首先,公司办理注销时,清算组在办理清算注销事宜时,明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故无法通过清算程序得以清偿,因此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在明知其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作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报备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因此,作为公司股东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上述劳动者的疑惑也就有了解决办法,公司偷偷注销不用害怕,公司不在了,之前公司的股东又没死,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