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供应商,经常会遇到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那就是回扣。所谓的回扣,或者叫返点,是指供应商从客户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客户的钱款或者财产性利益。
一提到回扣二字,很容易把它跟灰色收益联系到一起。实际上,回扣有两种,其中账内明示的回扣是一种合规的商业折扣,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与不正当竞争甚至违法犯罪联系紧密。不过,大家容易把回扣和灰色收益联系到一块,也不能算是对回扣的误解。这是因为,在商业实践中,多数回扣,都是不合法的账外利益输送。当然,把请客送礼行为都一概认定成商业贿赂也是不合适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组案例,对一般意义上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区分。
李某是一家原料厂老板,长期向某民营企业供应原材料。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李某与该企业多名高管发展成好友。然而,李某对现状并不满足,想要通过原料掺假、以次充好的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谋取暴利。为了疏通关系,李某借商务拜访之名,向分管采购的副总刘某送纯金金条550克,向分管生产的副总高某送纯金金条500克。在向刘某送礼时,刘某表现出了为难情绪,一开始还不太敢收。李某就开始劝刘某,说:“刘哥,啥事儿没有,你又不是国家公务员,给你送礼一点毛病没有。咱俩认识这么长时间,你这么帮老弟,我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感谢你。这点东西拿不出手,你买两盒烟抽吧。”刘某心想也是,自己有不是公务员,纪委管不着自己。再者说,哪个管采购的不搂点钱啊,我也没必要装那个清高。本着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原则,刘某、高某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等环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大量不合格塑料制品流向终端市场,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在收到大量客户抱怨后,该企业立即组织质量、内审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调查问题原因,李某勾结刘某、高某以次充好的行为方才水落石出。最终,公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李某刑事拘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刘某、高某刑事拘留。
本案中,李某为实现非法目的,给刘某、高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职务犯罪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