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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征收拆迁协议并交房后行政机关又变更协议怎么办

律师文集 征地拆迁 653°c 2023-03-23
签完征收拆迁协议并交房后行政机关又变更协议怎么办【案例观点】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

签完征收拆迁协议并交房后行政机关又变更协议怎么办

【案例观点】

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因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案情简述】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成立**片区指挥部,负责**片区四村整合安置房项目。2015年10月,**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赵某某家庭共有两口人,合计选房面积为94平方米。协议订立后,赵某某将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2017年7月,**片区指挥部通知赵某某更改协议。**区政府认为,赵某某在订立协议时隐瞒了在济钢周边片区村庄整合中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该安置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依据《**片区拆迁安置办法》第九条关于“被拆迁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再给予安置”的规定,本次安置属于重复安置,决定对赵某某家庭不再依约进行房屋安置。赵某某则主张,其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并非福利分房的范畴。赵某某对**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其交付94平方米的安置房。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法依据,故双方订立协议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区政府与赵某某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因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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