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包括:一、从时间上来说是结婚之前个人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及财产权利;二、结婚之前所取得财产的孳息,其中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非常明确,不会引起歧义;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