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本案原告)经营一家机械设备店,刘某2(去世的债务人)生前曾向陈某购买设备,没有付款。2021年6月30日,刘某2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大意是:欠陈某材料款共计131000元,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2021年9月份,刘某2去世。陈某为追索材料款,从刘某2仓库拉走了一台机械设备,价值36009元,后将刘某2妻子何某、儿子刘某1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下的94991元。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判令何某、刘某1归还陈某94991元。
被告辩称: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产,不愿清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扣除陈某拉走的价值36009元的机械设备抵偿债务后,剩余材料款何某、刘某1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陈某主张何某领取了刘某2 2020年8月、9月的工资有2万多,但根据其提交的工资表,工资是由刘某2本人亲笔确认领取的,且刘某2是在2021年9月份去世的,而该笔款项是发生在2020年期间,历时一年,仅凭工资表无法证实何某、刘某1已继承了刘某2名下工资。
第二、陈某主张除了被其拉走的价值36009元的机械设备外,刘某2还遗留了其他设备,但其也表示机器设备已不在仓库,目前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何某、刘某1继承了刘某2遗留的其他遗产
第三、至于陈某认为何某、刘某1没有保管好遗产导致其损失并主张赔偿的问题,亦无证据证明何某、刘某1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至于陈某称刘某2生前曾将其名下20多万元转至何某、刘某1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无法反映陈某主张的上述事实,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是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陈某未能举证证实何某、刘某1继承的其余遗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陈某主张的剩余材料款94991元,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所谓父债子偿,用大白话讲就是,父亲去了,儿子还债。从法律角度讲,这笔债真的能让儿子还吗?到底能不能让儿子还,还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 债权人和“父亲”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儿子”是否已放弃继承。
3. “父亲”有没有遗产。
从债权人角度讲,首先,有没有真实有效的债权你比谁都清楚,这个不是你考虑的重点;其次,“儿子”是否已放弃继承,你无法左右,也不是你该浪费精力的地方;最后,“父亲”有没有遗产才是你该着重花时间、精力去攻克的重点、难点。如果你无法提供任何“父亲”的财产线索,那你的诉求很可能就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原型】
(2022)粤02民终2165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