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该承诺函不构成保证;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
债权人接受则保证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
债务人的股东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出具的承诺书为债权人持有,该保证成立;
第三方仅在合同上盖章,并没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以此推定保证合同成立;
政府出具协助解决的承诺函并不能构成保证;
上市公司出具的复函足以使供货方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据复函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的,构成一般保证;
银行在支付函中承诺监督供货方专款专用,该项承诺不构成保证;
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