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章程及规章制度,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二、对外统一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办理见证。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四、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六、对外承担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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