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XX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XX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XX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予以备案)
一、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由33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4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2人
委任的议员7人
二、第六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