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
(2022年10月20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毕节市韭菜坪景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区域协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景区,包括阿西里西·韭菜坪景区(以下简称大韭菜坪景区)、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小韭菜坪景区)。大韭菜坪景区范围根据《贵州赫章阿西里西·韭菜坪景区旅游发展规划》划定。小韭菜坪景区范围根据《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景区与自然保护地重合的区域,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和区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赫章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景区的旅游运营管理工作。
赫章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民族宗教、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坏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区域协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景区规划由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突出景区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要求,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在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野生动物、植被、地貌、水体等原有风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景区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景区,及时公布景观、景物、气候状况、游客最大承载量、游客接待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三)制定并公布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尚未开发的溶洞、石芽等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标志,未经批准,禁止进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旅游应急救援机制,对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游客安全时,应当按照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游客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诚信、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游客进入景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游客自带垃圾离开景区。
第十九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经常性日常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民族建筑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因景区保护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保护景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民族特色建筑、动植物、石峰、石柱、石笋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落实保护措施;
(三)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
(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五)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景区绿色发展,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挖、移植、运输及损毁多星韭;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四)采挖、销售、购买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五)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设施;
(七)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用火;
(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核心景区内放养牲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建立韭菜坪景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统筹、建设协商、旅游协作、应急联动、交通互连、行政执法等事项,促进资源整合与效益集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开发协作发展机制,共同保护利用好“贵州屋脊韭菜坪”品牌资源,在域名申报、品牌宣传、项目建设、旅游标识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规划实施、景观资源、游览线路、服务设施、应急救援、天气情况、游客量、行政执法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动态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加强韭菜坪景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处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与六盘水市应当建立健全韭菜坪景区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支持和推动韭菜坪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韭菜坪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韭菜坪景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采挖、损毁多星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每株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运输多星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株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销售、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