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农田水网条例
(2022年10月21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网管理,确保农田水网畅通,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网修建、管护。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网,是指农田及周边用于排水、灌溉的小微型水利设施,包括专门修建和有关工程项目中修建的沟渠、桥涵、机井等。但需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水利工程措施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网监督纳入田长制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资金投入、用地保障、权责划分等重大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网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田水网修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有序组织修建辖区内被占用、损毁的农田水网;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网修建纳入村庄规划;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修建农田水网;
(四)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遵守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采取挖掘沟渠等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在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等环节,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农田水网需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沟通协商。造成农田水网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替代措施。
第六条 修建农田水网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增补土地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二)占用集体预留但已经发包的土地,发包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三)占用擅自开垦的土地,不予补偿。
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田水网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田水网管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关建设单位修建的,除依法由其自行管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管护;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或者有关建设单位移交的,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权属纳入本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和动员村民进行管护。
第八条 农田水网修建和管护可以采取下列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方式投入: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网修建和管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但应当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村民应当按照决定出资或者投劳;
(三)鼓励、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修建和管护农田水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碍农田水网修建、管护或者损毁农田水网。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沟渠内种植农作物、树木等擅自占用农田水网。违反本规定的,由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截留农田水网修建和管护资金。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筹资筹劳决定。违反本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