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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05°c 2024-09-09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8

施行日期:2024-05-01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31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构筑黄河流域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晋西太德塬,是指本市以太德塬为代表的、以黄土塬地貌特征为主的本市西部区域,包括汾西县、蒲县、乡宁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应当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协调机制,负责晋西太德塬生态重大保护政策、规划、项目的统筹推进,研究解决跨县域跨部门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负责。

第六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晋西太德塬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区域内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区域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

第九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区域内实行耕地用途管制。

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一条 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十二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牧封育、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沟坝整治等措施,提升植被覆盖率,增强保土蓄水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

第十三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源头区及重点水源区林草保护与水土保持,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监督体系,提升蓄水保土效能。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 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六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提质增效工程。

第十七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

禁止擅自占用、损坏淤地坝。

第十八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

第十九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生态保护制度,开展森林保护、修复、灾害防控以及资源监测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态屏障系统功能。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形式增绿扩绿,综合开展禁牧封育、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第二十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严格管控湿地用途,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农村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区域内河道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综合防治等措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对固体废物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耕作措施和技术。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学农药、兽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科学处理、处置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

第三十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推进县域水网建设,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

第三十一条 区域内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三十二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行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品种,推广有机旱作农业新技术,降低农业耗水量。

第三十三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节水型工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装备,支持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在工业园区开展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用水设施建设,推动企业节水增效。

第三十四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城乡节水配套设施,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三十五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晋西太德塬区域土地、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等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建设资金投入。

第三十八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省设立的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专项生态保护基金。

第三十九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拓宽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资金渠道。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治理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生态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晋西太德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晋西太德塬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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